《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做了修订。有学者认为把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似乎加大了公司的风险敞口——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类似的规定早在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里就有所涉及。该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事实上,在“员工的贿赂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这一关键点上,修订草案没有加重经营者的风险敞口,相反倒是增加了一个安全港(Safe harbor)。根据该安全港,员工的贿赂行为应当视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这给公司的合规工作留下了极大的想象和发展空间!这不得不说也是修改草案的另外一大亮点。
2018-07-10 22:16:40 回复
针对贿赂研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个问题:据分析,普利司通以“销售奖励”等名义,在正常商品交易之外给予零售商购物卡等财物,从主观方面来说,是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其乘用车轮胎的市场份额。
从客观方面来看,此行为系通过给予额外利益,影响下游零售市场经营者对交易对象及商品的选择,从而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
这种排挤不是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套服务的提升、更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实施,而是在正常的商品货款之外,给付财物收买对方单位,且金额较大,足以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损害其他没有额外利益输送经营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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