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公司要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公司。
1. B公司先要向A公司提供B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开户信息:公司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那么A公司在网银系统里面就可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B公司。
2. 当A公司操作完成后,B公司在网银系统里找到汇票签收相应的选项(每个银行的网银都不太一样,大同小异),B公司点开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选择签收即可。
3. 注意事项:B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要正确无误A公司在背书后,在B公司签收之前,A公司是可以撤销的,如果B公司已签收,A公司就无法撤销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操作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一致,都在电子汇票系统里面,别大意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了。
当你背书给对方,对方签收票据后,票据就会进入对方的票据池,你转让的该票据自然就不在你的票据池内了,所以票据状态是不在池。
如果你作为被背书人,当你签收票据后,票据仍然显示不在池,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查看公司的票据流程是几级复核,如果是三级复核,需要主管登录系统后进行复核,才是完整的签收。
二、如果以上程序都完成后还是显示票据不在池状态,那可能是企业网银系统还未操作完成,也可能是系统反应延后,不够及时。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选择等待几分钟或者联系银行进行解决。票据池是银行对客户持有的尚无贴现需求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和代为保管的服务,企业在银行建立票据池,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随时提供汇票贴现、质押开票等业务。票据池业务处理包括票据入池、新开、出池、托收、信息查询、公示催告处理等。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不仅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还可以包括企业(或企业集团)创设的内部票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子承兑中,票据付款期限到期后,如果付款有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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