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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离婚要分割保险怎么分割的呢?

王** 甘肃-庆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9 23:41:21 481人阅读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保险,现在要离婚,个人保险离婚要分割怎么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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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作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所以无论婚姻关系如何,保险都属于本人所有,这也是保全个人财产的最有效方式。
如果是保险赔偿,而且为法定,则可视作遗产进行债务清偿,剩余部分进行相关受益人的分割。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是受益人所有。

2018-07-09 23: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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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是婚前个人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机车保险。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保。而离婚时争议最多的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最有价值的,人寿时间长,保险金额大,现金价值大。至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险都是短期的而且数额也比较小。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理财等功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人寿保险的现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请看以下说明:
  
1、保险费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费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所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出的,分割方式:
  
1、退保后分割现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个人保险离婚要分割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2018-07-09 23:42:21 回复

夫妻离婚保险如何分割?以人寿保险为例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类型化思路
人寿保险合同已理赔的,因获得的保险金数额是确定的,应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对此,审判实践中争议不大。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履行中的保险合同的处理。夫妻双方及子女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将会组合出数种合同类型。如:夫妻一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子女等等。实务中,并非每种合同类型的处理思路都是独特的,我们可以在分析保险合同主体在保险合同法律结构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对前述组合出现的不同种类合同进行类型化处理。
我国保险法的二次修订体现出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保险人利益在保险合同法律结构中居于中心位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非为被保险人时,保险赔偿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须强调者,此赔偿请求权之归属于被保险人,并非由要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所致,乃是基于保险内容在于补偿真正受损害人之结果”。[5]《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所填补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非投保人的损失,受益人享受的受益的真正来源是被保险人的指定,其内在根源是被保险人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成为保险合同真正的保障对象,也即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为被保险人利益所订立的合同。[6]因此,为便于分析人寿保险的分割问题而对保险合同进行类型化时,只需着重考察夫妻双方及子女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形。据此,可把人寿保险合同类型化为三种,即夫妻一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是作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所以无论婚姻关系如何,保险都属于本人所有,这也是保全个人财产的最有效方式。
如果是保险赔偿,而且为法定,则可视作遗产进行债务清偿,剩余部分进行相关受益人的分割。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是受益人所有。


一、对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的分割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情况,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保险金为一方所有,否则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时,一般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明确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也可以理解为一方处分自己的权利,将受益权转让给另一方)。
3、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受益人为子女或他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按照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到期保险利益的分割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在处理时可以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二年内则为退还的保险费)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同意另一方退还自己所交保险费而放弃分割保险现金价值或保险金的,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具体分割时则应当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分割,按比例分出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剩余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则为夫妻离婚后交纳保险费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甲乙两夫妻的财产形式为共有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保险费2万元,离婚时,判决由甲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后10年中,甲继续缴纳保险费6万元,此时,甲退保,获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万元,则乙可以分得的份额应为(2÷8)×50000×0.5=6250(元),而甲可以取得43750(元)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所以离婚处理时,可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的分割方法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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