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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取消价格都有啥规定呢?

文** 贵州-铜仁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9 03:00:47 491人阅读

你好,前段时间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合作合同被人骗了,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 取消价格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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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018-07-09 03:1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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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 取消价格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2018-07-09 03:02:47 回复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管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无论是哪国的竞争法,其所规制的违法行为无外乎有三类:
(1)横向垄断行为:即处于同一市场的多个公司之间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2)纵向垄断行为:单个公司在一个、甚至多个市场所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3)合并与并购行为等。你所提到的行为究竟属于第一类行为还是第二类行为很难说,因为两家公司的意图在没有充分证据且未接受执法机关调查与分析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定论。如果它们的意图不仅在于相互竞争,也在于“默契地”共同排他性地占领市场,形成“寡头垄断”,那么它们的行为既属于第一类,也属于第二类;如果它们彼此之间并没有合意,并且通过成本的计算能够表明它们的价格补贴使得消费者为打车消费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业内普遍公认的成本,那么它们的行为同时(但并非合谋)属于第二类行为。总之,在没有具体数据的情况下,它们的行为不可能被定性。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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