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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今年前下很多债务没有能力偿还,我想问问执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关于执行中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如果在执行立案后转让债权情形,上述观点无疑是合理且正确的。但如果在执行立案之前,受让人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无需由债权人申请立案执行后,再基于受让人的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后,究竟是裁定变更受让人为申请人?还是受让人直接申请立案执行,端视执行立案与否而定。执行立案后,应当走变更申请人程序;执行立案前,无需走变成申请人程序,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规范依据何在?执行立案后变更债权受让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受让人属于权利承受人。基于上述两条,在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请注意,此两条适用的前提是“执行过程中”,也就是执行立案之后,才会发生当事人变更、追加问题。在执行立案之前,并不发生申请人变更问题,而是债权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适格的问题。那么,执行立案之前,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而无需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依据何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希望我对债权申请执行后债权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6日,[2009]执他字第1号),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09年第2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越来越多朋友关心执行立案后债权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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