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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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陈述上看,这房子的产权归单位,即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即这房子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离婚诉讼中所能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是不能对这房子判决分割(即一方得钱,一方得房)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理此纠纷的办法是判决为“暂由某方居住使用,待出现房改等产权转移事由时,可以另行诉讼”。
所以,现在就此房的纠纷中还不会涉及到钱的问题,如果涉及到钱了,那就是对该房的产权单位的侵权了。
如果单位在房改时出卖此房时出现纠纷,可以另诉,在另诉时,可以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委托物价部门按另诉时的市场价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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