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同一法律主体提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同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反垄断诉讼是没有法律障碍的,是可以的。但是同时立案,如果涉及同一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可能不可以同时立案,不过根据具体案件可以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罚款数额上规定了两种形式:一是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处以一万元(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高限额二十万的罚款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的执法需要,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在执法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难题。因此,建议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大幅度提高罚款,将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利润全部罚没,使违法者无法通过非法行为获利,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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