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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关于资产重组的期后事项的披露的问题

刘** 江苏-南通 改制重组咨询 2018.07.06 12:43:42 515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上个月重组他们公司,我想询问一下那个关于资产重组的期后事项的披露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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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咨询的资产重组的期后事项的披露的问题,一般①收购兼并:即企业合并,其目的是通过对内、外部企业资源的整合,使交易市场的费用降低,扩大生产,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又可以借助多元化的经营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②股权转让:遵照股权转让协议,并购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进而担任上市公司的股东,或控股股东。
③资产剥离:上市公司为提高利润,将非经营性与生产性的不良资产,交由母公司或者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承接。
④资产置换:上市公司和其它公司互相交换资产的行为,有利于资产质量的提高,可将一些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从资金短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2018-07-06 12:44:42 回复


1.增加损益表的信息含量。为了增加损益表的信息含量,提高其决策相关性,应对我国目前的损益表项目加以改进,例如,对子公司的股权处置损益不应计入投资净损益,而应单独列项反映;将包含于营业外收支中的原各项目按照非正常交易或事项的不同性质予以单独揭示。这样,不仅使非经营性和非常性项目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一目了然,便于投资者预测和判断公司利润的可持续性,而且还可以使损益表项目与现金流量表项目统一起来,有利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在改进损益表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对每股收益按照扣除非正常项目前和扣除非正常项目后予以分别揭示,从而增加损益表的信息含量,提高其可理解性和决策相关性。
  
2.实行全过程、分时点的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对资产重组的各环节,均应及时全面地发布有关重要信息。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应该涵盖从重组双方达成意向性协议开始,到双方谈判、签定重组交易协议,
最后到重组交易实施完成的全过程,并且对重组资产的性质、当前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评估机构、作价依据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应尽量充分披露。对重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分时点的披露制度,按重组项目、重组金额、账面价值、结算方式等内容公布详细信息,以使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变化情况。
  
3.规范资产重组临时性公告。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配合二级市场的投机炒作和股价操纵,必须规范资产重组临时性公告。
首先,应制定“公司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规则”和“最低信息披露规则”。资产重组重大事项的首次公告至少从交易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开始就应该披露,随后还应该就资产重组事项的新进展陆续发布临时公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而且,在公司初期发布的临时性公告中只需要披露资产重组交易双方进行试探性接触或达成初步意向这一“事实”,并不需要披露这一交易可能涉及的资产规模、交易价格等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当然,哪些是“应披露的事实”,哪些属于应保密的信息,要加以严格的区分可能十分困难,也正因为如此,有的上市公司借口“过早披露会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公司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规则”以及“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规则”等规章制度,强制性地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将资产重组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减少到最低限度,也才能为投资者提供及时的有用信息。
其次,应建立临时公告信息事后复审制度。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建立事后复审制度,以检查其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与披露的事实相符,对严重与事实不符或完全属于于制造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市场监管部门要加以严厉查处。
最后,应规范“临时性公告披露格式”。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并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发布所谓的“资产重组谣传澄清公告”时不允许出现诸如“截止某某时间为止,本公司未就某某资产重组事项达成任何协议”等模棱两可和严重诱导或误导性的陈述。
  
4.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为了使我国证券市场更加有效运行,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监管。为此,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确定信息披露不实构成的法律要件及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使重组方和上市公司不敢发布语焉不详甚至误导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二级市场投机的可能;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各种媒体则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多层次监管。对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重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重组收益如何去披露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去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
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重大资产重组披露文件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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