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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何* 广东-湛江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5 14:26:26 386人阅读

国家刚修订出台的反不正竞争法,其中对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对政府的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我们这些经商的来说都是利好消息,所以也比较关心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想问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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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通过上面关于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2018-07-05 14:28:26 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案 的事,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那么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呢,“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
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
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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