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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怎么规定的?

刘** 山东-菏泽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5 14:14:13 439人阅读

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向法院申请离婚。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们曾经购买过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请问夫妻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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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离婚时不得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给另一方,只能给与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持股一方作为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满一年的;
  
2、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属于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3、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属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4、夫妻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5、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于公司高管的股票的分割是有严格限制的,所分割的公司股票的份额不能超过公司的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通过上面关于夫妻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2018-07-05 14:2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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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夫妻怎么分割股票
在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一般是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那么,涉及到无法确定价值的股票也是平均分割吗?下面分情况对股票怎么分予以说明。
1、协商解决离婚,股票怎么分
(1)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2、法院离婚,离婚股票怎么分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二、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1、就自由流通股而言,夫妻双方可协议将股票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折半共享或者双方都不想持股时分割抛售后的价金。
2、就限制流通股而言,需分析各种限制情形,分门别类地予以分割:
(1)法定期限内股的分割。依我国法律法规,法定期限内股在法定期限内禁止转让。故夫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分割这种股票时,只能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不清洁股的分割。依《担保法》,不清洁股票因设定质权而禁止转让。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
(3)特殊主体股的分割。特殊主体股因主体特殊而禁止转让,对于该部分股票也只能有原持股人持股,并给予未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某些依法不能持股的主体,如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而不能拥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给予相应的价金补偿。
(4)记名股的分割。依《公司法》,记名股依夫妻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的,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夫妻折半共享的,分割出去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进行股份变更登记。
(5)内部职工股的分割。内部职工股因与内部职工人身联系密切,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其具体分割可参照前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割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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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14:1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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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离婚时夫妻股票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时夫妻的股票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股票名义持有人是否享有股票的权利。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问题。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营所得财产的归属,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为逃避离婚时非股票名义持有人对股票要求分割的正当要求,将自己股票悉数抛出,所得资金转入其借用第三人身份证开设的另一账户,但股票交易仍由股票持有人进行,风险责任仍由股票持有人承担。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持有人第三人只是名义上的持有人,股票持有人才是实际上的证券持有人。第三人无权对该账户股票及资金主张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用经营所得购买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他人名义开立交易账户,并将资金全部转入,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第三人也只是名义上的持有人,不能享有股票权利。所以,离婚时的股票分割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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