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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是一个公司的老板,被人举报,但是他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辽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那些法律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在广告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第五条经营者必须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名称的文字、图形、代号。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研制单位,(三)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或者不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四)夸大商品的性能、用途,(五)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分和含量,(六)伪造或者冒用专利标记,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或者以专利申请号冒充专利号,(七)辽宁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期使用的商品伪造、不标明或者模糊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在广告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名称的文字、图形、代号。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假冒行为。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诋毁行为。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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