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以前对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局面被打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也是有据可循了
2018-07-03 22:0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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