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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们公司正在进行装修,所以我就想问问你们建筑工程内部债权转让协议的流程是啥?
观点一、债权转让应当有明确的债权指向,在债权有无、债权金额均存疑的情况下,债权转让不生效或者不立即生效,需待各方结算完毕,形成明确结论后再转让。观点二、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到债务人即生效,债权不确定只影响最终债权转让实现的金额,不影响效力。未实现部分,债权受让人可以违约责任向债权转让人主张。观点三、工程款具有特殊的物化性,同时关系到民生、安全、社会稳定,应当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类型。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简而言之,建筑工程内部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债权转让遵循以下程序:债权可转让→债权转让约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转让生效且不可擅自撤销→债权转让后的抗辩和到期抵销仍可主张。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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