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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这一条款是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而志在必定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下,对于互联网领域内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通过第二条一般条款予以规制。而互联网领域技术快速革新更迭,商业模式更新快,相关经营者难以预见其利用新技术进行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对一般条款的过度适用、对商业道德解释的任意性,常常被诟病。以上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的回复。
2018-07-02 22:5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