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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漏罪是否构成累犯是怎么样的?

秦** 江苏-南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7.02 11:24:21 1647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因为自己的原因被拘留了,是因为他有一次打架的时候跑了没有处罚他,现在他叫我了解一下漏罪是否构成累犯是怎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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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漏罪,什么是累犯
一、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发现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此,认为,从文理解释和当然解释的角度,该条文“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当是指之前被法院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适用累犯情节的目的在于防止其再犯的可能,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可见,再犯时间离前次刑罚执行完毕愈近,从重惩罚的力度愈重。

2018-07-02 11:3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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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漏罪是否构成累犯是怎么样的?漏罪适用数罪并罚规定,是否构成累犯,看漏罪实施时间及是否为故意犯罪等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
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应再撤销假释,而应当看那个漏罪有没有经过追诉时效,如果经过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除外。)
假释期满后发现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话,要撤销假释,此时就要一并追究漏罪的刑事责任了,具体方法是将剩余刑期与漏罪应判的刑期合并(先并后减),得出的刑期再与新罪应判的刑期合并(先减后并),得出应执行的刑期。此时也不属于累犯。
如果是假释期满后才犯的新罪,而且符合累犯的条件(5年内,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才构成累犯。

2018-07-02 11:26:2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关于是否会构成累犯,以下介绍相关内容。单位犯罪是否也可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对单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法学理论,既然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那么也应对单位犯罪作出适用累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首先,从司法实践看,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的增多,单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单位犯罪在缴纳罚金后,接着又进行犯罪,有的甚至把判处的罚金视为不过是自己应缴纳的正常税金而已。单位再次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次,从法律依据看,增设单位累犯的规定符合法学逻辑。我国刑法将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列为适格的犯罪主体,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应当给予平等的对待。然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再次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便可构成累犯,从重处罚;而单位再次犯罪的,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也不构成累犯,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从重处罚。这明显违背了法律平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就应当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累犯。这是法学逻辑上的必然要求。再次,从现实意义看,增设单位累犯能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犯罪单位在被判处刑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同样表明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另外单位作为社会组织,其再次犯罪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单位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之后,较为顽固,其社会危害性也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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