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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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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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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股票盗窃罪数额该如何认定呢?

冉** 广西-贺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29 07:58:55 561人阅读

我前男友私自把我的股票基金转手卖出去了,我把他给告了,我就是想问问出售他人股票盗窃罪数额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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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应当为行为人所盗买盗卖股票的价值总额,其中股票的价格应当以行为人盗买盗卖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挂牌价格计算。理由是: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并不限于据为已有,也包括为他人占有。被其他股民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低价收购行为人盗卖的被害人股票,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计算在盗窃数额内;行为人盗买股票时支付的股票和盗卖股票时给付的款项,是实现其犯罪目的必不可少的犯罪成本,不应扣除。但对于其他股民收购股票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从盗窃数额中扣除。

2018-06-29 08:0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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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的问题出售他人股票盗窃罪数额认定上,按照法律规定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应当为行为人的获利数额。理由是:行为人秘密侵入被害人帐户后,通过被害人帐户与自己帐户的对应买卖即通过自己帐户高抛或低吸,被害人帐户低抛或高吸完成一次盗窃。由于证券市场的集合竞价方式,交易成功与否有多种因素决定,行为人意图使被害人帐户与自己帐户进行相对买卖的委托不可能均如算成功,导致被害人帐户低抛(或高吸)的委托与市场其他客户成交,这样,很多次交易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但行为人却没有获利。因此,以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较为妥当。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18-06-29 07:5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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