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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拘传是什么意思,异地拘传的地点在哪儿呢?

邱** 广东-东莞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28 11:47:53 9308人阅读

你好,我姐夫因为犯事被异地拘传了,我姐姐想问,异地拘传是什么意思,异地拘传的地点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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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限制拘传的地点,主要是因为部分实务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滥用拘传,或者将拘传作为变相拘留等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杜绝异地拘传,以防止公民被带离自己的居住地。
    之所以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那么应该以犯罪嫌疑人现在主要所居住的地方为主。而至于说应以工作单位为原则,是因为拘传已经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且时间较长,所以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也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业、或者工作多为临时性流动性,当然就没有工作单位所在地一说了。

2018-06-28 11:5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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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拘传的地点的问题作出解答;
为了规范异地传唤,目前禁止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并不是禁止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异地拘传是拘传的一种。拘传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到案后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的;
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拘传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对拒绝拘传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异地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工作地、学习地、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一百五十条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2018-06-28 11:4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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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相对于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这既可以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现有规定明确异地拘传不合法,导致对异地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不能实行区别对待,一律先拘留或逮捕,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悖的。这就是刑事拘传可否异地的答案

2020-12-18 09:33:29 回复

可以拘传,但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第98条: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第99条: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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