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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是否应由院长署名裁定书

李** 福建-漳州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4 21:36:09 3517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们法院有一个刑事案件,需要院长签署,但院长却没在,事件又比较紧,那么我想向你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是否应由院长署名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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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 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笫二审程 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院长署名裁定书,当事人不得 上诉。③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 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4) 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2018-06-24 21: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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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裁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 自行再审的,都必须作出裁定,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 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也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3) 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再审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来确定,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①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2018-06-24 21:3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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