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表叔前段时间跟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她想知道关于申请仲裁条款无效法院格式是怎样的,
你好,对于申请仲裁条款无效法院格式这个问题有关内容,
1、在合同存在“可裁可诉”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可以说合同没有经过专业律师或法务审查;或者如果经过了法律审查,那么合同审查者是明显不合格的。
对合同签订者与合同审查者来说要避免“可裁可诉”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格式合同中存在两种解决争议方式时,应作出明确的选择。为避免争议,也不要以勾选、划掉等方式在格式合同中进行选择,这样做都会在日后引起纠纷,增加不确定性;应该以不容易更改、不会引起歧义的文字的方式、大写汉字的方式作出选择。
2、对于法院来说,面对“可裁可诉”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判决?上述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应该是可取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可裁可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应该是一个可分割的约定。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不影响该条款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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