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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要更换董事长,参股股东不同意,召开股东会议上也不同意,且参股股东兼任总经理,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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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被罢免,罢免符合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有效。被罢免后,如在公司未担任实际职抄务,只是拥有股东身份,公司日常运行中与股东利袭益息息相关的部分,都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36%股份的大股东,很大程度上可以制约百公司。执行董事即是我们说百的总经理,属于公司的管理层。一般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聘的,没有董事会,总经理的选聘或者解聘,就只能由度股东会来作出决议,一般过半数通过即有效,如果三分之二通过就更好了。《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知决权。道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回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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