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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关于诉讼保全异议民事裁定书的问题

李** 安徽-黄山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15 17:49:59 695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财产诉讼官司,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诉讼保全异议民事裁定书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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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
(××××)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 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 。
经审查,本院认为, (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 )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

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2018-06-15 17:5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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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就是诉讼保全异议民事裁定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
(××××) ×××字第××号
起诉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写明起诉的事由 )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2018-06-15 17:51:59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但二者之间又有许多不同:(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二、在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根据《执行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时将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仍享有异议权,但法院已可以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可以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三、如何对分期履行的债权进行保全。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前提当然应是债权已经到期,但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因为未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了其他交易等),由此导致第三人得以行使对该债权的异议权。因此,征得第三人同意,应为对同一笔分批到期债权进行一次保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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