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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裁定的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熊* 甘肃-陇南 破产清算咨询 2018.06.07 14:40:07 190人阅读

我妈妈有个小型企业,想要申请破产,让我问问,破产裁定的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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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裁定的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的活动。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 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 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 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分别为:
(1)10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情形。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 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 曰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的异议及其相关证据,作为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
(2)15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以外的情形,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 议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 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破 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 是否受理。
(3)延长15日作出裁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 较复杂等,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 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必须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2018-06-07 14: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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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后,人民法院再根据对实质要件审查的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管辖不符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申请执行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的受理条件和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人民法院关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是对破产案件做出的所有裁定中唯一可以诉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这就是破产裁定的申请的解答。

2018-06-07 14:4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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