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外地打工,然后想跟我朋友期合租一间房子,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承租人有损失的,出租人应予赔偿。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租赁物的使用和发挥效益的情况,判决租赁物的归属,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租赁物的性质、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认定) 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等无形财产权益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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