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入册申请。本院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从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对申请破产管理人资格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申请结案的问题,一般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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