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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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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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点又主要集中在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基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构成的差异,可分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和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现行刑法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在立法沿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了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科学成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刑法学界对其内涵、范围的理解和相关主体的认定形成很大分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入手展开探讨,联系笔者供职单位刑事审判中的实例,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相关主体在实践中的认定予以分析,并就以上分析给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方面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 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
4、相异身份者利用不同身份共同实施的身份犯罪。
二、 贪污罪共犯主体的现行司法认定例说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专业解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国家机构中执行公务的职员;二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金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要部门官员、国有单位聘请的日常管理人员、派遣至非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以及依法承担公共事务职责者。
专业解答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即国家公务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公务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任职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任职的人员。此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参与了公务活动,并享有职务上的便利。
专业解答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权力、行政、审判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或派遣,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特别法律许可的兼任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专业解答贪污罪主从犯的判定主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通常是发起者、策划者、指令发布者或关键执行者,他们掌控着大部分赃款。而从犯则在共谋中服从领导,参与程度有限,或者仅提供一些辅助,如便利条件、协助转移赃款等,并没有直接参与主要贪污行为。
专业解答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判定贪污罪主体时,关键在于是否执行公务及是否拥有相应职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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