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国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声明书还要求当事人声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根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以上是对同居男女补办登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补办结婚登记是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溯及力,将以往的同居关系追溯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在法律上,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符合婚姻法的形式要件;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中婚姻法的形式要件包括:(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在实践中,年龄、血亲关系、疾病和是否重婚等形式要件较易证明。结婚是否自愿则是举证难点。实践中,结婚自愿的证据可以是结婚典礼、摆酒宴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满一定期限等等。以上是对同居男女补办登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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