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陈旧的“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方式没有明显改变,加之技术装备差、手段落后、侦查水平较低等原因,不能及时获取案件的证据。
(二)个别侦查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对有关规定不熟悉,有些甚至在明知的情况下,视法律于不顾,感情用事,枉法办案。
你好,关于刑事辩护侦查阶段问题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拖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所谓的“第一次讯问”,根据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然而有些公安机关却以立案前的“调查”“核实”问题为名,或将“第一次讯问”视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千方百计阻挠或延迟律师介入。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个别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以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为由,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设置了种种障碍。有些甚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在旁监听、监视、制作笔录等。
2018-06-01 09:32:0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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