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判决下来,会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你不上诉的话,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你就得执行,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的强制执行。如果过了上诉期的话,我们要想重新审判的话,只能具备再审的法定事由:那就是你能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先前的判决。如果没有心证据或是的程序不存在瑕疵的话,这个案子一般就算定下来了。上级不会再受理再审。法律之所以给你15天的上诉期,就是给你上诉的权利,在这期间内,你不行使的话,只能说是你自己放弃你的权利。法律给了你救济程序,但你没有珍惜。
要想再审的话,
1、找出新的证据。
2、找出程序存在瑕疵的地方。比如,该回避的没回避,合议庭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等等。
解答如下,
1、不能申请再审了。因为法律规定的再审时限是判决书生效后2年之内。
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3、但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不收2年时限的限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这也预示着垫资条款不再作为无效处理。
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认识。
目前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只是部颁规章,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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