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与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与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中潭路房屋,该房屋总价76万元,与共同出资首付后,剩余资金30万元当时由商业贷款25.9万元和公积金贷款4.1万元组成,主贷人均是。2004年12月该贷款全部还清,产权人登记在、名下。审理中,法院根据于2011年2月12日的申请,委托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2011年3月16日评估结论为中潭路房屋建筑面积为97.15平方米、地下一层51幢46号车位建筑面积为29.1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权属为产权),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26,900元,该房屋总价为261.3万元。车位总价为15万元,合计为276.3万元(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目前,该房屋无人居住。
2004年2月2日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向购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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