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状的问题,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本院201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这一表述是不正确的。本案原为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7月18日一审法院向两上诉人送达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没有一审法院的印章,告知上诉人由黄爱平担任审判长与朱鹏、肖剑飞庭组成合议庭。但实际审理本案和判决书中署名的法官姓名、职务与通知书大相径庭,(2015)皋搬民一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为朱鹏、代理审判员肖剑飞、人民陪审员吴义峰。一审法院随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115条的规定,同时剥夺了上诉人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的公告送达不符合程序规定。虽然一审法院以“被告叶松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做法是违反程序要求的,且公告送达未能达到送达期限的法定期间。一审法院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按照该日期计算送达时间,因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再加上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因公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按此计算一审法院的开庭时间最快为2015年10月19日,但一审法院却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这一做法有可能导致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人民法院公正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专业解答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关于破产债权担保的问题,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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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如何应对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在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专业解答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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