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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问下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李* 广西-贺州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27 12:44:47 134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朋友的亲戚,因为想将不当得利财产转移出管辖地,请问下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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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特别的管辖规定,所以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财产转出地法院没有管辖。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合理有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8-05-27 12:5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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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除在法律中对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8-05-27 12:4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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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寄几份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正本只需要一份。
二、行政上诉状写作的注意要点1、掌握行政上诉状的六大部分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2020-11-07 04:32:28 回复

1、掌握行政上诉状的六大部分(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2006)×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2、不要过了上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了解行政诉讼的书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4、知道上诉状该交到哪个法院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5、如何确定上诉理由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在书写管辖异议上诉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的时候,以上内容可以参考了解。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一审案号为:(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原告#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受理,一审被告认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把握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成为本案的关键。第一,“标的”的法律含义标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效果。(《法律词典》第3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著)有教授认为,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学,法律出版社)结合本案,本案的标的为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具体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向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销售货物,被告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关系。一审裁定书将本案标的简单归为“给付货币”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标的的含义。第二,一审裁定书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货币简单归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明显错误。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4页,)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但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第三,上诉人认为,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指案件本身给付货币,比较典型为民间借贷合同和汇款错误的不当得利之债。从一审法院案由来看,本案的标的为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裁定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错误,错误地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定性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错误地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行为简单归类为“给付货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此致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希望我为你提供的这一份不当得利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样本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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