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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标准的呢?

林* 吉林-白山 工伤鉴定咨询 2018.05.24 14:16:42 13人阅读

我已经受伤了,现在需要进行鉴定了,问一下大家关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标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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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lt;53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lt;53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lt;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gt;707μmol/(8 mg/dl)。

2018-05-24 14:3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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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标准 :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018-05-24 14:18:42 回复

您好,关于儿童伤残等级鉴定适用哪种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1.3鉴定原则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分则2.1一级残疾2.1.1级重度智力障碍。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三肢瘫(肌力1级)。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植物性生存状态。2.1.7迁延性昏迷状态。2.1.8呼吸困难Ⅳ级。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心脏移植术后。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小肠切除90%以上。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2.2.2三肢瘫(肌力2级)。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双眼球缺失。2.2.7双眼盲目5级。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ri综合征。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残疾2.3.1重度智力障碍。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面部重度毁容。2.3.8双眼盲目4级。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心功能Ⅲ级。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肝切除3、4以上。2.3.19胰腺全切除。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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