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临沧法律咨询 > 临沧土地承包法律咨询 > 土地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土地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何** 云南-临沧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23 18:22:34 844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接了一个项目,我想问问土地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其他人都在看:
临沧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临沧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登记的原则】
1. 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是指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房屋登记先后顺序:
(1)先地后房登记类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供役地为土地的地役权登记;
(2)先房后地登记类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变更、注销,更正登记,供役地为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集体土地上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土地登记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4)房屋登记种类: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合作开发房屋如何登记?按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登记要件记载主体办理初始登记,再按协议或约定办理转移登记。
主体不一致如何登记?当事人通过申请相关登记,使权利主体一致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2.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的效力,记载于登记薄后才产生公示作用:
(1)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法定公示手段);
(2)维护交易安全(包括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3)规范登记行为(保证登记机构准确进行房屋登记);
(4)产生公信力(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3. 依申请登记原则    各国启动登记程序形式: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径为登记.(申请登记为主,嘱托登记、径为登记为辅)。
申请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申请进行登记,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如:赠与转移登记。
嘱托登记类型:司法协助登记、依法征收、没收所有权等属于嘱托登记。
径为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职权办理更正。
判断: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在登记程序、收件要求、审核条件等必须采用同一登记模式。
4. 物权法定原则
主要文件: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要求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5. 属地管理原则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异地房屋交换产权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两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6. 以房屋基本单元登记原则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或界址、希望以上对 土地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是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2018-05-23 18:23:34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征地拆迁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征地拆迁律师#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市国土局以×国土函[1998]20号文,批准城区国土分局发给中福科技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包括了原告造林地在内的3934273亩林地使用权划拨给中福科技园使用。上述林地于1981年巳发山林权证,山林权证是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变更手续,征用林地必须填写《广东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及林业部门审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交纳林地和森林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协议书等手续,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山林权证变更手续,更换证书。市国土局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违反了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和《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了林地征用变更程序。其次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按法定程序,应由国土局向民安村委会征地,完成林地征用后将该国有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本案征用林地过程中,由中福科技园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征用划拨过程。将中福科技园直接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显属不当。此外,根据《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人民政府10亩以下,省辖市人民政府100亩以下”。本案市国土局为中福科技园审批林地征用数千亩,远远超审批权限。由于审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来的山林权证也没有变更,导致两证重叠的混乱现象。综上所述,市国土局为中福科技园审批颁发《国有土地便用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1998年5月28日审批的×国土建函[1998]20号文及据此文颁发的6份《国有土地便用证》。市国土局对此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市国土局以×国土建函『1998]20号文,批准城区国土分局发给上诉人中福科技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包括了被上诉人丰产林公司造林地在内的3934273亩林地使用权划拨给中福科技园使用。上述林地、林木已由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1月23日颁发了《山权林权所有证》,是集体所有性质。上诉人市国土局为上诉人清远中福科技园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集体所有制性质转变为国有性质。按照法定程序,应由上诉人市国土局向民安村委会征地,同民安村委会办理征地手续,完成林地征用后将该国有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本案征用林地过程中,是由上诉人市国土局为上诉人中福科技园直接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征用划拨过程,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上诉人市国土局为上诉人中福科技园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汪》,没有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原山林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重叠。且《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人民政府10亩以下,省辖市人民政府100亩以下”。本案上诉人市国土局为上诉人中福科技园审批征用数千亩林地,超越审批权限。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无效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征用划拨林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完成林地征用后再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本案征用林地过程中,市国土局为中福科技园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变更土地使用证登记纠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程序违法。  2、农地转用和征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办理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国土局为中福科技园审批征用数千亩集体所有林地,属越权审批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