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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侯** 安徽-马鞍山 消费权益咨询 2018.05.23 14:17:38 139人阅读

我现在经常骑共享单车,经常遇到损害的赔偿。想要问一下共享单车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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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书以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为主旨,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规则予以较为全面的深入的论述、尤其是通过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有关操作理论、律师与消费者损害赔偿实务并辅之以大量的典型案例,重点介绍了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实务操作和具体运用。
作品目录
第一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运动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 第四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编 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法律制度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法律制度概述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医药品法律制度

2018-05-23 14:3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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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 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 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 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 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 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 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 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 或者服务等措施, 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 公告要求 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 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 视为故意拖延或 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 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 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无理由退货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 视 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 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 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 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 按照有利 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 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 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 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 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 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 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 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 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 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 故意损坏、 偷换零部件或材料, 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 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 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 法规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 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 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七)项至第
(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应 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 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3月 15日起施行。 1996年 3月 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发布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50号)同时废止。
上诉就是共享单车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5-23 14:1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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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2015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按此规定。

2020-11-07 02:28:45 回复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监督权这九种。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五、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3)接受服务者;(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七、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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