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局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局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三、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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