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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是当庭庭审笔录宣读反诉状书吗

彭** 四川-攀枝花 诉讼管辖咨询 2018.05.22 19:18:29 4670人阅读

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因为客户起诉他,他提起了反诉,请问律师庭审笔录宣读反诉状书是当场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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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的庭审管理制度,庭审笔录宣读反诉状书是需要当庭提出,并且由法院或者书记员进行当场宣读

2018-05-22 19:2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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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您好,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被告对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合并厅开庭的时候,应庭审笔录宣读反诉状书

2018-05-22 19:20:29 回复

你好,下面就庭审笔录反诉状的问题回答如下:答辩状 本人于5月29日收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我拆除停放在本院的太阳能热水器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的起诉违反民法原则的问题:
1.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可以安装的。 详见于(2006)二中民终字第525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3段第6行明确写着:“因物业公司未经抿嘴乐同意擅自将热水器放于本公司,由此给抿嘴乐造成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亦应赔偿。” 另见于该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4行,判决原案被告两个赔偿:一个是:太阳能热水器购置款440元;另一个是:其他经济损失16
8.89元。根据该判决书第4页第一第二行所述:这里说的“其他经济损失”含有电费损失16
7.04元折合日赔偿
5.76元和水费
1.85元。 综合上述,如果该终审判决认定本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属非法,就不应该判决该笔赔偿。由此可见,本案原告再次起诉业已被终审认定的事实,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该起诉属于恶意的重复诉讼,理应依法予以裁定驳回。
2.张香太阳能热水器案件与本案无可比性的问题: 原告所举证中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02639号终审判决书,而该判决书所指张淑香案例与本人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案例差别甚远。就目前看被告的证据显示,张香确属违反物业《装修协议》,其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她的太阳能热水器靠墙安装;另一个是她的太阳能热水器超越该楼一、二层分界线,在二层进行了安装,属于明显的违反约定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的判决是正确的。 而与此不同,本被告没有靠墙安装,也没有超越一、二层分界线,是在自己的小院内放置,既不违反物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显然,原告所举案例证据与本案无关。
3.本人没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的问题: 就《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不能改变外墙(包括阳台)颜色、外观、外貌或架设其它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该条协议内容所指确的主语显然是外墙! 分析这段话不难看出:按照中国的语言文法显然这句话的主语是外墙,而不是其他。而被告停放太阳能热水器是在自家的小院的一个角落中,这样看,被告没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规定的内容。 就此,在上一次被告太阳能热水器于2005年9月12日被原告纠集近20人,非法闯入被告家中进行野蛮拆除被告的太阳能热水器,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当李淑英法官就此问题质问当时的被上诉人代理人李长岗的时候,李长岗牙口无言,最后形成了:(2006)二中民终字第5255号民事判决书。此有当时的庭审笔录为证。目前,一审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调阅这份笔录查看,也可以向李淑英法官询问。 另外,如何理解《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呢?被告认为:“……不能改变外墙(包括阳台)颜色、外观、外貌或架设其它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是善意的。因为该条明确保护的是楼体墙面不被破损,而因为该楼外墙是‘空心砖’结构,怕的是象张香那样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楼房外墙承重不了,会引发危险事故而制定的。而被告在自家小院中停放的太阳能热水器离楼体墙面距离相差至少五米开外,根本与此唯一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条款不相干。如果强令判被告拆除并无违法、违约的太阳能热水器,那么就应该同时按照(2006)二中民终字第525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令原告向被告因原告原因而不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日赔偿
5.76元直到永远。
4.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应该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 假如法院判被告败诉的话,本案是无法执行的。因为法律和物业的规定都没有禁止被告买太阳能热水器,而太阳能热水器体积大,无法放入室内,也不能侵犯公众利益,放置于公共场所如小区绿地等,于是,被告只能将其依然停放在自家的小院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被告可以遵守,而不遵守该司法判决的是:每天高高升起的红太阳。如此看来,被告的太阳能热水器将继续被太阳照射。法律和物业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和禁止被告向自己的太阳能热水器加水或取水,这样分析看来,如果判被告败诉是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5.原告自己在非法建筑是安装、架设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无论是被告以前购买太阳能热水器被野蛮拆除,还是后来再次购买太阳能热水器都是参照原告在本小区非法建筑上首先架设、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而原告只许自己,不许被告,显然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而该非法建筑是占据了本小区业主会所的位置,为了公众利益,被告将反诉原告:立即、无条件地将该非法建筑——两排平房——予以全面彻底的拆除。
6.原告的上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 其实大家都知道,本小区的物业公司的后台是镇政府,其法人代表居然是镇长,这是明显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条例》。据被告得知,在本小区二层安装、悬挂在墙面上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该镇政府的一个领导家的,由此,明明这样的安装违反了物业规定,物业却长期没有禁止,原告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职责,同时也违反了公共利益,违反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这是被告不能接受的。
7.综上述理由,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 答辩人: 日期:2007年6月 日 ~~~~~~~~~~~~~~~~~~~~~~~~~~~~~~~~~~~~~~~~~~~~~~~~~~~~~~~~~~~~~~~~~~~~~~~~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抿嘴乐;男;; 被反诉人: 法定代表人: 案由:物业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拆除两排非法建筑; 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反诉费;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04年 7月,反诉人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号。当时在开发商处看到的平面沙盘上有整个小区的立体模型,其中,被反诉人在该小区建业主大会会所的位置上非法建设了两排平房。 就两排非法建筑的用途看,靠北的平房非法架设了太阳能热水器,而靠南侧的平房是长期非法扣押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太阳能热水器。如此这样,被反诉人不仅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是本小区长期不能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一个重要根源,为此,反诉人请人民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日期:2007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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