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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条件的赡养协议对于所附条件有什么要求

杨* 河北-衡水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22 08:59:39 72人阅读

我与儿子决定签署赡养协议,我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但是儿子必须在我年老后对我进行赡养,请问签署附带条件的赡养协议对于所附条件有什么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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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老年人与子女签订附带条件的赡养协议合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遗嘱形式将房产遗赠给子女,并附上由子女为其养老送终的条件,法律称之为附条件遗赠;另一种是直接签订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称之为附条件赠与。两者虽然都是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由子女负责赡养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但仔细分析,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二:遗赠在法律上属于遗嘱性质,其所赠房产是在老人去世后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后者是赠与,即签订赠与合同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前者受继承法的调整,后者受合同法的调整。因调整的法律不同,其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2018-05-22 09:0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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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赡养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赡养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至人民的,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你好,司法实践中,老年人与子女签订附赡养条件赠与合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遗嘱形式将房产遗赠给子女,并附上由子女为其养老送终的条件,法律称之为附条件遗赠;另一种是直接签订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称之为附条件赠与。两者虽然都是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由子女负责赡养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但仔细分析,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二:遗赠在法律上属于遗嘱性质,其所赠房产是在老人去世后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后者是赠与,即签订赠与合同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前者受继承法的调整,后者受合同法的调整。因调整的法律不同,其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说明,(附条件的)遗赠对方不能是(子女等)法律继承人。而赠与却不受此限制。
由于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是赠与合同,因此不受双方当事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关系之制约。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项、(三)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老伯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是有法律依据的。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赡养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赡养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至人民的,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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