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动机
(一)能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儿童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二)收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
(三)主动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二、收养人基本情况
(一)收养申请人的年龄、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等。
(二)收养申请人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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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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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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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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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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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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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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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收养家庭评估工作非常重要,江苏省各市收养家庭评估直接决定收养意愿人是否具有收养资格、符合收养条件。在对候选收养意愿家庭进行评估时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可能为被收养人寻找最适宜成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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