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名义领取的。可是,到了2008年的时候,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居然持有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该证书上的承包土地涉及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该证书上有部分土地不属于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为此,上诉人找到了当时的村、社干部,村上告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毛某某的《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村上错发的,是错误的,是无效的,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上诉人出具了书面的《证明》。 本以为村上出具了证明就没有问题了,谁知道在政府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时候,毛某某又拿出他那本来源不合法的、无效的《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张原双方签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均未果。 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农村土地一直是自己在依法承包经营,虽然自己曾经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的《转包协议》,约定了“甲方在政策范围内将上述土地、林地永久性转包给乙方”,但这只是转包,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改变,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从没有丧失过。尽管,被上诉人持有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其取得是不合法的,村上也证明了这个证书是无效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在确权颁证时认为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了争议,要求双方当事人依法诉讼对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司法确认后方能确权颁证。
3 为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遂以被上诉人为被告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享有”等。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起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四个起诉的条件,前面三个条件再次不用过多解释,对于管辖问题也不多谈。仅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讨论一下。
上面是一份土地确权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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