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赡养费标准
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 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二、被赡养人丧葬费怎么分担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死者的丧葬费的负担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一是死者存在侵权侵害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合同与雇佣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关系时,都有伤葬费的支付与承担项,按超不补,节不退的原则包干使用。这类情形一般不会有大多超支问题,则不会因为丧葬费产生纠纷的。
除存在以上关系外的公民自然死亡的情况,则会因为丧葬费的承担问题而产生法律关系。
一、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丧葬费的负担依法由所在村集体或居民委员会负担。
二、丧葬费负担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如:遗赠扶养协议。分家单中子女关于老人的丧葬费的负担协议等。
三、没有协议的如何负担,可以参照以下观点处理:
第一种观点:死者债务说。
该观点认为,丧葬费是死者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如欠税,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等。二是死后的债务,如丧葬费、遗产分割费。”
在这种理论基础上,把丧葬费做为死者的消极遗产来分割。即丧葬费首先从遗产中列支。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丧葬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丧葬费。
但是依照这种理论推论下去,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其法定继承人也不会继承任何遗产,同样继承人也不承担死者的债务。丧葬费用作为死者的债务就会出现无人继承和负担的问题。那么谁又应该处理死者的后事呢?如果停尸不管,既不符合社会稳定,也不符合卫生要求,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脚的。
第二种观点:赡养义务说。
这种观点认为,安葬死者是其儿女们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是履行生前赡养义务的沿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梁永艳诉邱玉明、邱玉珠、邱玉兰赡养纠纷案》,将丧葬费的负担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来处理。但是,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包括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三项内容。”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包括被赡养人死后安葬的义务。退一步说,如果安葬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那么当被赡养人死后,没有人履行安葬死者的义务,由谁提起赡养纠纷之诉呢?
丧葬义务说,即将丧葬费的负担直接确定为负有安葬死者责任主体的义务,较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死者生前的法定扶养人是其法定安葬义务主体。因为这些人一般都是死者的近亲属,由他们进行安葬死者,符合传统民俗,人们也容易接受,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安葬死者也同是其近亲属的一种权利,为安丧葬权提起诉讼的,也经常见诸报端。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权利和义务统一。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葬费首先由死者的遗产列支,如果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支付丧葬费时,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不足部分。
以上是我对赡养纠纷中能否主张丧葬费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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