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与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似不一致,但我认为实质是无区别的。“达到退休年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形式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实质要见,仅满足形式要件而未能满足实质要件不能终止合同;另外就效力等级而言劳动合同法显然高于它的实施条例。因此本案的争议不应是实施条例的规定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实际上类似这样规定在此前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均有表述),而是如何正确地理解立法的本意问题。
2018-05-14 10:31:0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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