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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儿不赡养母亲可以行得通吗?

梁* 广西-崇左市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4 08:39:05 3416人阅读

我妈妈生了两个女儿,我是小的,还有一个姐姐,姐姐已经出嫁了,因为嫁的远,很少回来,我妈妈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去医院开销很大,但是姐姐从来不与我一起分担费用,也不来看望,这种情况我是不是可以起诉我姐姐作为女儿不赡养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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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的女儿不赡养母亲,这种情况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尤其是生病的母亲更加需要照料,你不需要跟你姐姐

2018-05-14 08: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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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赡养母亲是不行的,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九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18-05-14 08:4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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