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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要收养一个孩子,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中国涉外收养立法的问题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再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2.与此同时,可由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一段时间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二)双方未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1.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与现居住在国内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国外一方当事人如不能回国或者不愿回国,也是可以的,只须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二、涉外离婚的诉讼期间是多长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以上就是涉外离婚国外判决离婚方面的内容
(一)概念: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二)法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的法律。二、引起涉外离婚的原因有哪些(一)首先,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和虚荣心理。有些涉外婚姻的缔结与感情无关,国内一方常为达到出国目的而与外籍人结婚,或与到国外学习、工作的中国人结婚,而当出国目的达到或未能得逞即分道扬镳。另有一些人仅是因为爱慕虚荣而选择涉外婚姻,这就为婚姻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二)其次,在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为外籍人事或者居住在国外,夫妻之间极易因生活观念及习惯不同、风俗及文化差异、为人处世态度等产生分歧,加之有些夫妻之间还存在着语言障碍等因难,因此夫妻之间难以建立认同感和归属感。一旦这些问题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就会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维系的障碍。(三)再次,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在涉外婚姻中,有相当多的情况是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并且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双方之间越来越缺乏有效的联系与沟通,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四)最后,两地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产生婚外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方出国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离,各自处在实际上的单身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较易发生婚外恋情,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是涉外离婚以及引起涉外离婚的原因有哪些这两个问题的解答。近两年,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呈上升趋势,涉外离婚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鉴于涉外离婚一般牵扯到他国籍人,因此,委托懂他国语言、法律的专业律师替您处理,能更好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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