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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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一年前与妻子收养了个孩子,现在孩子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了,双方闹了点矛盾,所以朋友想知道收养纠纷管辖依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你好,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 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 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还 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 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 可以按约定地域 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 理, 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 以约定签订地为准; 约定合同履行地与
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你好,收养纠纷管辖依据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 “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的基本原则。 被 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 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起诉,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 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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