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行为,我县日前启用了全国收养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启用之后,我县收养登记系统正式与国家收养登记系统实现全国联网。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审查收养人条件,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工作达到新水平。今年以来,我县已办理30对收养登记。目前,这些收养登记人信息已全部进入全国收养登记系统。我县收养登记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后,收养人想收养儿童,必须要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到收养登记系统中,信息录入成功,才能办理户籍等证件。该系统的启用将有助于解决私自收养、隐瞒生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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