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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收养小孩曾用名去掉的问题

陈** 广西-河池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1 11:23:54 58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收养了一个孩子,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收养小孩曾用名去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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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曾用名不可以去除的,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九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上就是收养小孩曾用名去掉的规定

2018-05-11 11:2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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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问的收养小孩曾用名去掉的问题,这个是去不掉,因为这个已经是既成事实,在公安户籍档案里已经有纪录,没有可以改变的理由。
不像是出生日期,错了可以根据出生证明和医院的记录改掉,也不像姓名,可以改名。
如果真的很需要。可以注销了户口再重新申请一个户口。比较麻烦,公安机关不 一定给你办。

2018-05-11 11:2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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