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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赡养父母起诉大哥没有尽力赡养父母可以?

李** 新疆-阿克苏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09 23:17:56 5217人阅读

我老婆是家里的老二在她上面有个哥哥,她的哥哥一直没有赡养过父母所以我老婆决定起诉他哥哥,就想请问下您姐姐赡养父母起诉大哥没有尽力赡养父母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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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处理:以父亲为原告,大哥为代理人,其他人为被告,要求其母履行扶助义务,其他子女有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不过此类案件调解比较好
对于其母的行为,如果比较严重,可以构成遗弃罪

2018-05-09 23:2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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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起诉大哥要求赡养父母的权利。
2、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起诉子女。但兄弟姐妹无权起诉要求其他兄弟姐妹赡养老人。
以上是关于姐姐赡养父母起诉大哥 问题的解答,谢谢

2018-05-09 23:1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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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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