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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一下那个实质性证据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刘* 西藏-日喀则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9 13:14:07 66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实质性证据财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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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对实质性证据财产分割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18-05-09 13:2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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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离婚前办理更名,产权证为你的的名字,共有人一栏填无。或者在离婚后凭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办理变更登记。费用不多。无税费。
2、对于他和她前妻的女儿,你和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有抚养义务的,因此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抚养费。但在你们离婚后,你对他和他前妻的女儿则无抚养义务。因此不能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至18岁的抚养费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3、对于公司股权,如果你觉得公司前景很好,你可以和丈夫协商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上是共有)转让一半给你。使你也成为真正名义上的股东,以使你在离婚后有效的保护你的股权。但能到达这样的效果的前提是必须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且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则你同样可以取得股东权。当然如果有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且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你就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能获得该优先权股东受让的出资。以上就是实质性证据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

2018-05-09 13: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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