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2018-05-07 11:02:07 回复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并非合同约定之债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之债。
侯楠楠律师普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合同权利(即合同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虽不属合同之债(合同债权),但亦属债的范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不当得利之债的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
但是,并非所有法定之债都可以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
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不当得利债权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不当得利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上面是不当得利之债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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