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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行政许可听证费谁出方面的内容

刘* 江苏-无锡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5.06 22:43:56 320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许可听证费谁出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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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另一类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二是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对行政许可听证费谁出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即有在20日内组织听证的义务。

2018-05-06 22:55:56 回复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首先,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第二,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行政许可包含:
(一)警示;
(二)处罚;
(三)收走非法所得、收走不法钱财;
(四)勒令停工暂停营业;
(五)扣留或是注销许可证书、扣留或是吊销营业执照;
(六)治安拘留;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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